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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成赚钱渠道?

   

打假成赚钱渠道?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3-08 11:29:22 阅读:

熟悉《广告法》、“新消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民事起诉范文的不一定是律师,还有可能,是职业打假人。

此前,王海打假辛巴燕窝事件让“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走进大众视野。王海称,“打假辛巴只是打着玩,会继续紧盯带货主播”。紧接着,李佳琦、罗永浩先后中招。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职业打假人算是一个稍显“遥远”的群体,但店家和公检法工作人员却对这个群体丝毫不陌生。

拼多多店家林方鹏一年多前遇到过他们。被“索要”一万多块钱后,对方承诺“息事宁人”,林方鹏形容自己当时有“按照收货地址过去砍他们”的冲动。执法机构工作人员胡婷刚入职3个月就处理过两起疑似“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案件,她形容这群人“法律知识十分丰富”。

今年3·15前夕,中消协连同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消协组织发布《全国部分消协组织2020年比较试验汇总分析》。该报告显示,在1191件采样商品中,线上产品不达标率为38.7%。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何山将其归因于“网络商品的销售地域广,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那么,职业打假人会是打击制假售假问题的“答案”吗?

法律“武器”

林方鹏在华强北打工,卖华强北版AirPods。线下不景气,他就在拼多多上开了个网店。刚刚月销量破百,职业打假人找上门了。

“这个AirPods是仿制的吗?送给公司员工会被发现是盗版吗?音质、外形和真货有啥区别?”对方一通问,林方鹏如实答,“是1:1仿制的,有很多检测方法可以查到”。介绍完后,对方买了十一副,一千八百元。

三天后,麻烦来了。对方先是拿着假货鉴定报告、跟林方鹏的聊天记录和耳机照片向平台申请“假一赔十”,理由是“商家知假售假”。随后,在等待平台裁定的间隙,对方给林方鹏打电话,声称“要么给十倍赔偿,要么等着警察来抓”。

2019年年底那会儿,华强北“打假”进行时,听说“抓进去不少人”,林方鹏没办法,也就妥协了,“老婆刚怀孕,总不能(和他们)硬刚导致家里没人照顾吧”。他加了对方微信,转过去一万三千元,对方随即撤销了平台申诉。

“你知道他们‘敲诈’完之后做了什么吗?”让林方鹏觉得无语又可笑的是,对方竟然教他如何更改商品信息,如何应对之后的买家咨询,以免他“又被其他职业打假人盯上”。但林方鹏没改,他直接注销了店铺。气头上时,他甚至想过按照收货单上的地址“砍过去”。

2020年底,王海打假辛巴燕窝事件让“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再次走进大众视野。百度百科介绍里,他们是“通过法律途径,主动打击假冒伪劣,对市场消费环境起净化作用”的一群人。但在像林方鹏这样的商家眼里,他们更多是在“用法律武器谋求私利”。

2017年,徐涛开了家网店,卖食品。宣传所需,他在一款产品的介绍信息里写有“高端精英人群必备”字样。随后,职业打假人将他投诉至工商部门,说“高端”两个字属于违规极限词,违反了新《广告法》。

按照办案人员的建议,徐涛主动找到投诉人进行协商,希望对方撤诉,但对方表示,“1000元,不还价”。“这不狮子大开口么?不协商了,宁愿接受工商处罚也不协商!”徐涛异常气愤,随后,在证据和人情关系的双重加持下,该投诉以“事实依据不充分”被驳回。

“很多店家怕麻烦,往往同意私下协商。”林静在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美妆店,因拒绝协商,她被告上法院。“中国法律文书公文网上,‘撤诉’基本意味着店家妥协”,林静拒绝妥协,打假人投诉她“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她积极提供商品具体信息、进货渠道、发货渠道、与打假人的聊天记录等资料进行应诉。

吃货、赔偿

提起“职业打假人”五个字,总伴随着某种光环。

打假成赚钱渠道?

打假成赚钱渠道?

图源:网络截图

在QQ上以“打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相关群数量达上百个,门类细化到“淘宝打假交流”、“拼多多京东打假群”等平台群,以及“食品药品职业打假”、“知识产权打假营”等业务群。群人数从几十到上千人不等。

笔者在某打假群待了一个月,试图了解所谓“月入十万”,甚至“百万”的奥秘。

每天,群主“大佬”会发布商品链接,门类涵盖衣裤、手表、食品等不同品类。最基础的打法叫“玩违约金”,即利用平台“延时发货赔付”的规定索要“下单金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0元”的赔偿。

“直接下单,买够1000元,两天后去投诉卖家不按时发货。”群主冯立告诉笔者,他找的链接都是些“死店铺”,“店主不要店铺了,但押金还在平台那里,平台也关不了(店铺)。”按规定,消费者下单后,商家必须在48小时内发货,否则,买家可申请赔偿,“即便是发货了也不怕,直接拒收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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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某打假群

稍微“高深”一点的打法叫“吃货”,即收到货物后仅申请退款,不退货。类似的说法还有“上车”(跟着有经验的人一起打假)和“车票”(缴纳一定费用作为学费)等等。

为了锁定适合“吃货”的店铺,群成员各显神通,有花钱买软件搜链接的,有彼此之间互换链接的,也有人工手动过滤的。“假货店一般从价格就能看出来,新店、人气不高的店,或者无法提供货源证明的店铺都行。”

刚入群第一次“吃货”的林晓按照指点,在一家店铺内购买了一件champion卫衣,单价118元。收到货物后,林晓申请“仅退款”,并上传了5张照片作为“假货凭证”,1张为卫衣的整体照,另外4张为衣服的细节照,比如开线、走针不齐。一个小时内,商家直接退款,没有任何交涉。

“因为店家本身卖的假货,自己理亏。”群主一直这样认为。而被“吃掉”的货,有的被占为己有,有的流向诸如咸鱼等二手交易平台。

和纯“吃货”不同,打赔偿则需要更多的知识储备。也鉴于此,打赔偿的一派通常瞧不起“吃货”的一派。李泽本身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同时也为被打假店铺提供咨询服务。据他介绍,打赔偿首先要了解不同商品对应的法律条文,同时,还需要清楚不同阶段的做法,比如什么时候和卖家协商,协商被拒绝后如何向工商局、食药局投诉,如何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走法律程序,如何写民事起诉书等等。

笔者以“想入行的小白”身份向一位群主请教“如何打赔偿”,被告知需要缴纳880元学费。群主称,授课内容涵盖平台规则、消费者权益和食药法等方方面面,保证“很快上手”。“你想想,《消费者权益法》明文规定,假货按三倍赔偿,不满500也赔500。你做一次,学费基本就回来了。”群主试图打消笔者的犹豫,极力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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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群主介绍,他目前在带的“徒弟”有5~6个高中生,4~5个大学生,其他基本上都是工作之余挣外快的。“我教出来的,基本上都外出带团队了。”群主试图再一次凸显自己的“专业性”。

对抗与异化

与职业打假相对应,反打假也一直在路上。

新《广告法》施行后,京东曾指导各区域建立打假黑名单数据库,并罗列出职业打假人的判定条件,诸如“收货人联系电话与投诉人电话不符”、“购买数量超过正常使用范围”、“不提产品问题的同时只谈赔偿”等等。

反恶联盟曾推出一款专门为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店家提供服务的插件,店家可通过输入姓名、支付宝账号、手机号、收货地址等信息识别职业打假人。一个名为“去举报网”的网站也同样提供恶意退款等信息,供商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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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知乎用户congMax

即便如此,面对商家的警觉甚至联盟,职业打假人也并非毫无办法。

冯立告诉笔者,“吃货”2~3次后,淘宝账号会被封,但不要紧,花135元重新买一个账号就行了。新账号淘气值450以上,还是钻号。打假群里则有人表示,“‘吃货’会被封号,活该被封。要是正常打假被封,可以起诉平台,因为‘打假是国家政策支持的’”。

而在职业打假和反职业打假的拉锯战背后,商品制假售假问题并未得到根除。“卖家知道自己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后,可以换一个主体重新开店。”李泽告诉笔者。

更甚者,在职业打假人以“正常消费者”的身份积极维权的同时,普通消费者却被冠以职业打假人,“胡搅蛮缠”的帽子。

田甜2月中旬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第二天发现后去工商局进行投诉。随后,工商执法人员要求她证明“过期食品的确是从该超市买的,没有调包”。“我就想知道,难道每次我购物的时候,都得全程拍摄,才能证明东西是从超市里买的吗?购物小票也证明不了吗?”田甜事后在社交平台上忿忿表示,“第一次打12315维权”,“人格受到侮辱”。

方婷从网上购买了一些开心果,吃出了蛆。随后,她给商家打电话,对方说她在胡搅蛮缠,是职业打假人,态度很不好,“这种事情(买到假货)真的维权太难了”。

我们需要职业打假人吗?

“打假从来和正义无关,只是个赚钱渠道”、“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你要厚颜无耻地赚钱”:这是笔者在打假群里看到的两句话。

所谓“正义”,可以被用来挣钱吗?又或者,我国需要职业打假人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熊丙万告诉笔者,20多年前(“王海打假案”发生在1995年),当王海第一次以“打假人”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社会舆论以正面为主。随后,打假索赔逐渐朝职业化方向发展,舆论开始出现分化。

在支持者眼里,这股“民间执法力量”有助于弥补消费者个体维权动力不足、工商行政执法力有未逮等问题。反对者则认为这群人的初衷并非维护公共利益,且会在异化过程中导致行政执法成本过高。

“争议的背后,实际上是很少有人愿意贴近社会实际,对职业打假行为发生的背景、现实影响和制度方案进行系统认识。”在熊丙万看来,职业打假背后是消费市场秩序失调和社会治理机制失效的缩影,相关法律制度应该对其进行引导和规训。

而在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效羽看来,职业打假所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主要由“立法立规环节的缺陷”所致。

“打假人为了追求最大利益,‘一根筋’挖掘所有违法行为,‘选择性执法’失去了对广大生产经营者的保护作用,广大生产经营者苦不堪言。”

尽管学界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认定问题仍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层面,改变正在发生。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规定了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在某答复意见中表示,“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今年315前夕,曾有媒体梳理了2019年至2021年间的100份裁判文书。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了相关诉讼请求。另外2份裁判文书中,涉案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被判了刑。

回到现实。一边,法律界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探讨,并在司法层面付诸实践。另一边,在一个400多人在线的打假群里,群成员仍在虚心求教,“微信朋友圈的店家有没有办法打?”“拼多多营业执照打不开怎么办?”“有链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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