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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避坑指南——看完这篇别再“吃”这些亏

   

“3·15”避坑指南——看完这篇别再“吃”这些亏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3-08 11:31:07 阅读:
“3·15”避坑指南——看完这篇别再“吃”这些亏

俗话说"三月不减肥,四月徒伤悲。"在家看着渐渐发福的身材只因美食的诱惑难以抵挡,一旦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最基本的安全就很难保证。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9年上海法院受理涉食品消费民事纠纷案件约500件,碰到食品安全问题该如何维护权益?今天小编精选了3起典型案件一起来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篇

1、请客吃饭买到的竟是假酒,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退一赔十!

基本案情

家里来客人的时候,总要喝点酒水饮料。这不,李某攒了一个饭局,邀请朋友们来家小聚一下,为此,他特意跑到家附近的某食品店买了两瓶某品牌高档酒。可没想到的是,饭桌上刚说完祝酒词,就有朋友说这酒味闻起来不太对,再三向他确认是从哪里买的这酒。回想起那食品店的门面,李某突然意识到自己很有可能是买到了假酒。

事后,食品店不承认是自己卖出去的酒,李某便诉至法庭,要求食品店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食品店则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该酒是在自己店里买的,即使李某确实在店里买过,他也没有证明本次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就是店里买的那两瓶酒,而且也没有证明其是“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因此,食品店不同意李某的说法。

法院判决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委托该品牌酒厂授权的打假员对李某提供的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审查,一审法院依法确定食品店出售的涉案高档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判令食品店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食品店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已提供实物照片、付款凭证、销售清单等,举证证明其与食品店之间就该酒存在成立并生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食品店作为专业经营者在销售高档酒过程中,对于防止售假买假显然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食品店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由此,食品店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食品店是否存在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问题,上海一中院认为,该食品店既未提供涉案酒的合法来源,又未提供该酒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未提供能够证明该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关证据。食品店在明知涉案酒系通过非合法渠道进货,且缺乏相应的合格证明仍进行销售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形。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根据食品安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高端酒品时,应至正规商家购买,并留存相关购买凭证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食品质量有问题,接到赔偿要求的卖家或生产者应承担首负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日,汪先生在上海一餐厅购买了某知名品牌的2只“100g玫瑰细沙月饼”(折后单价6.6元)和4只“100g上等五仁月饼”(折后单价8.6元)。9月9日,汪先生在食用上述月饼时发现一只“上等五仁月饼”混有一根3厘米长的白色透明的塑料丝,末端呈圆球状。

汪先生立即与该公司进行交涉,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多次沟通未果,汪先生于2019年10月14日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审查了生产商的生产经营资质,以及涉案月饼的质检报告,履行了相关的审查义务,因此认定被告销售涉案月饼时主观上并非处于“明知”状态。但是,被告确实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本案中,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月饼,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被告应先行赔付,赔偿后可向生产者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汪先生货款8.6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1000元。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生活中因购买不安全食品遭受损失时,既可以选择向卖家主张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食品生产者主张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卖家或生产者,应当就消费者主张的损失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如消费者向卖家要求赔偿损失,卖家应先行赔付,赔偿后可以向食品生产者追偿。

3、进口商品包装无中文标签,十倍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0日,侯某在一家日料餐厅用餐,其中包括2瓶单价为700元的酒。该酒瓶外包装信息显示日文字样,无中文标签。侯某认为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且餐厅未能提供合法进口手续,故请求法院判令退还消费款及价款十倍赔偿。

法院判决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标识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和进行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特别是对在国内销售的进口食品而言,产品标识更为重要,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贴有中文标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涉案酒品显示日文字样,其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显然不符合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被告亦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据证实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主张涉案酒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由成立。法院遂判决被告退还商品价款,并支付该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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