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违法行为屡现:伪造健康码、“新冠疫苗预约”骗局 公众防疫如何防骗打假?
央广网北京1月15日消息(记者 黄昂瑾)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态势和成效影响着每位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生命健康,也离不开每位公民的支持配合。然而,在全民齐心抗疫的大趋势下,仍有不法分子恶念不止,施假行骗,危害社会安全、谋取不当利益。对此,公民个人该如何防骗打假?
发布健康码演示App被查处 阻碍防疫必严惩
据杭州发布官方微博消息,经杭州市公安机关查明,解某某(男,41岁)于2020年4、5月份擅自研发“健康码演示”App并上传至应用市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目前解某某已被西湖区公安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
(截图自杭州发布微博)
数码博主“路诞先生”于今年1月11日在其微博上发布的“健康码演示”App截图,将这一涉嫌妨碍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机应用程序带入了公众视野,从而引发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根据澎湃新闻消息,杭州市警方于1月11日晚接到报案,次日介入调查。该款App于1月12日下架。
(截图自博主“路诞先生”微博)
“健康码演示”详细信息显示,其可模拟各地区的健康码/复工码/通行码的不同显示风格。包括展示绿码/黄码/橙码/红码状态;自定义显示地区、城市、姓名等数据等。虽然其注明了“本应用仅作为演示目的,二维码并非实际健康码/复工码/通行码,请勿用于被扫描的场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的内容,但不少网友认为其存在被滥用风险,妨碍疫情防控。截至上述博主1月11日截图,该应用详细内容显示,其下载量已超过1000次。
新华社题为《这个“码假”必须狠狠追打!》一文指出,如使用该App作为健康码通行,将构成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为。如果使用者后期被确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行为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App开发者属于为违法者提供帮助,属于刑事共犯。作为公民,应该从正规渠道关注疫情信息、配合防疫措施,不可心存侥幸。
此外,《经济日报》也指出,要杜绝此类案件发生,既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此类软件强屏蔽、严打击;也需要公众在面对此类伪造软件,不仅要坚决抵制,还应主动上报,以免被别有用心者利用。
警惕疫苗接种相关信息 非正规渠道不信
随着新冠疫苗接种在各地陆续启动,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通过多种手段实施诈骗。多地政府部门及新闻媒体发布提醒,对各类骗局进行了梳理,并公布了防诈骗指南。
一是警惕不法分子潜入学生“家长群”冒名“班主任”收费。据媒体报道,此前有不法分子潜入一中学某班级家长QQ群,发布学校要求学生接种新冠疫苗并缴费的通知,后经群内家长向学校核实,揭露其骗局。
二是警惕不法分子冒充疾控中心人员发布疫苗接种信息。目前,多地公安系统发布提醒,不法分子通过冒充当地疾控中心向市民发布短信,称当地开放了接种疫苗的预约平台,诱导收信人“立即前往xxx.cc预约接种”。这实则为不法分子套取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号、验证码等个人资料的非法手段。
(截图自《人民日报》微博)
对此,有关部门提醒公众,2020年12月15日启动的重点人群新冠疫苗接种,由各地政府组织和安排费用保障,个人不承担疫苗成本和接种费用;新冠疫苗附条件上市后,费用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工共同负担,居民个人不负担费用;建议公众及时关注权威发布,了解当地疫苗接种的安排和进展。
此外,公众需注意,后缀是“.cc”的并非国内域名后缀,如果难以分辨链接安全性,可通过“全民反诈”App的“风险核验”模块进行检测;并牢记全国反诈中心预警专号“96110”和报警电话“110”。其中,“96110”用于反诈预警劝阻和诈骗咨询;如遇骗局,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
艺人健康宝照片泄露曝安全隐患 公民该如何护“脸”
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戴口罩、测体温、“刷脸”、出示健康码等防预措施逐渐为公众所习惯。但就在人们认为再正常不过的日常行为中,却暗藏着危险。
此前,随着众多艺人健康宝照片的流出,个人信息泄露的话题再次被推上舆论风口。有报道称,一些商家通过网络信息抓取程序,可获取网上公开的人脸数据,如艺人照片;也可获取普通老百姓的人脸信息,包括人们上下班打卡、出入小区门禁所拍摄的面部照片。
在人脸识别被广泛应用的当下,不论是艺人还是普通老百姓,被泄露的“脸”都或多或少绑定着个人信息,如果被非法所用,不仅侵害公众个人权益,甚至可能危害社会、国家安全。
那么,面对不法分子的无孔不入,该如何防范?
“网络运营者需妥善保管其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央广记者采访时指出,同时,在法律层面可通过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等方式,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此外,孟博认为,提高犯罪成本是杜绝这类案件发生的关键。他表示,从立法角度来看,鉴于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行为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建议启动刑法规制,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就司法角度而言,要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加大对非法获取、非法提供、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对其形成有效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