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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公告:警惕贩卖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

   

打假公告:警惕贩卖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3-08 11:06:49 阅读:
打假公告:警惕贩卖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我公司”) 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警惕贩卖客户个人信息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声明的公告》,打假公告编号2019-9。近期巨丰投顾再次收到多起因信息泄露被诈骗的客户举报:非法诈骗分子有预谋的非法获取信息,假冒我公司名义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诱骗投资者以图非法牟利。此类违法假冒行为不仅欺骗了投资者,也严重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与声誉。本公司提醒广大客户在投资理财中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美丽谎言,对于陌生电话、短信、微信信息要保持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我公司发布如下郑重声明:

1、巨丰作为一家有担当的正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帮助投资者和机构稳步实现财富增值的路上,一直秉承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作为重要使命,坚决抵制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犯罪;假冒巨丰投顾名义高利引诱、诈骗投资者的非法犯罪行为。从事以上非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并对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等待那些不法分子的,必然是严厉的法律惩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请广大投资者擦亮双眼、小心辨识,如有可疑人员主动联系您,请第一时间联系您的专属业务经理确认或致电全国客服电话400-633-5058核实,切勿轻信对方,不要向私人账户及未核实的公司账户付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发现有人仍然以巨丰名义要求汇款到个人账户的,请拨打举报电话010-83890552。

4、陕西巨丰所有的投资顾问/总部客服人员(我司无操盘手岗位)在没有提前沟通和告知的情况下,不会私自直接添加客户的微信,更不会以个人名义招揽客户及私下向客户荐股及推介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5、陕西巨丰绝不会要求客户汇款到个人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汇款,请一定核实汇款是否为对公账户(对公账户查询地址

http://www.jfinfo.com/jfinfo_about/AccountPublicity.html

6、不要轻信所谓分成等服务方式,陕西巨丰目前产品体系由热点先锋、狙击猎手、点金决策及操盘大师四款投顾产品构成,配合部分限期特惠活动,不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服务,只有收取服务费这一种形式,没有利润分成等其他违法的形式。合作时,请认准巨丰投顾专用签约链接,规范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明确市场风险,签订合作服务协议。

7、陕西巨丰是一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正规的证券投资投咨询资质的合法机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相关栏目查询,或电话咨询证监会有关部门进行查询。官方网站公示地址为:

http://www.jfinfo.com/jfinfo_about/QualificationPublicity.html

8、我公司官方网站为“巨丰财经”,域名地址为http://www.jfinfo.com;网站已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陕西公安备案号为61019002000816,查询地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61019002000816。

投资者教育:贩卖个人信息罪有多可怕

贩卖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种种案例显示,治理个人信息泄露在中国仍然任重道远。不法分子甚至已经形成了一条黑色产业链,从窃取,贩卖,购买,利用每个环节都分工明确,专人操作。公民的个人信息,被打上种种标签,作为商品在黑产中流转,买卖,而这一切,我们毫不知情。不知道我们的信息握在哪些人手里,不知道被贩卖了多少次。

贩卖个人信息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53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单独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条款是针对犯罪形态众多、易发而进行的特别规定。其他诸如员工窃取商业情报、设计方案、图纸等不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行为一般归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

重案聚焦:非法必受重刑

案例一、博士“黑客”网络贩卖乘客信息被重罚

北京某高校博士马某,利用在科技公司工作机会,用黑客技术破解数据库非法盗取公民个人信息。此后,8人团伙利用咨询公司幌子在网上以每条1分至5分贩卖公民信息牟利,数量高达500余万条,60个G的容量。

长阳警方经过半年多的缜密侦查,一个长期散居在北京几个市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团伙被长阳警方一网打尽,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涉案金额20余万元。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博士、硕士研究生2名。目前,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起诉。

案例二、前员工窃取客户信息获刑 受益公司被处千万罚金

2013年7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上诉人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沃德打印机设备有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罚金2140万元、1420万元。原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4名涉案员工余某、罗某、肖某、李某也分别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至罚金10万元不等的刑罚。

案例三:交易个人信息超4亿条 “源头”主犯一审获刑4年

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林某、佘某通过网络,向曾某等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合计4亿条,公民个人信息涉及全国10省市的26个城市,包括车主信息、商业保险信息、新生儿信息及信用卡客户信息等等。林某、佘某在出售时的价格为每条0.003元至0.005元不等。

近日,江都区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等1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佘某某分别伙同林某、佘某故意实施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佘某、林某系主犯,佘某某系从犯。依法判处林某等3人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判处曾某等9人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缓刑3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5000元不等。黄某等11人被另案处理。

案例四、京东员工利用职务之便 将9313条客户信息卖给诈骗犯

致大量京东客户遭电话诈骗 3人获刑

京东商城3名员工越权登录公司数据库系统,非法获取京东商城客户个人信息9313条后出售给电话诈骗犯罪分子。京东商城在2014年底、2015年初接到大量客户反映信息被泄露、遭遇电话诈骗的投诉,由于投诉量大,京东商城进行了自查,最终确认泄露信息系李军等3人所为,京东随即报案。

经过审理大兴法院认为,3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6日,大兴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李军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赵亮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冯春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巨丰投顾打假时间轴:

巨丰投顾打假公告:不法分子,立即停止以“95”电话等手段行骗!

2019-05-29

近期,我公司收到客户举报:有不法分子以“95”开头的8 位号码电话冒充巨丰投顾工作人员开展非法证券咨询活动。上述不法分子的假冒欺诈行为,不但侵害了我司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严重地侵害了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链接:

https://www.jfinfo.com/news/20190529/2137184

2018-12-25

陕西巨丰投资资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有奖征集“以假冒名义欺诈客户”线索的声明

我公司近期接到多起客户反映,有人涉嫌买卖公民信息并假借第三方名义或者冒用我公司名义,通过短信、微信甚至电话方式与客户私下联系,要求客户跟随其从事其他投资活动或与客户分成的情况。我公司正告那些居心不良的不法人员,“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任何企图通过违法方式图谋客户合法权益、侵害我公司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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