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交际应酬费管理暂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商务、行政业务招待等交际应酬行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避免出现商业贿赂等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际应酬费(亦称招待费)管理遵循厉行节约,合理开支,提高效益、规范审批的原则,对口招待,先批后办,全程监督,从严执行开支标准,确保内部控制程序清晰。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招待费包括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纪念品等及因公招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租车费等。主要包括交际应酬费、商务招待费、公务招待费。
交际应酬费:是指公司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购物卡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茶叶、其他纪念品等。
商务招待费:是指公司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等费用;因业务需要招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参观费、旅游费等;因招待领用或购置的酒水及香烟等。
公务招待费是指公司因工作关系沟通、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所发生招待费用。
第五条 招待费必须贯彻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和领域,有利于沟通、改善、促进公司与各有关外部公司、单位的正常交往关系。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招待基本原则:
(一)业务招待费应坚决贯彻“可招待可不招待,不招待”, “可发生可不发生费用,不发生”,“态度热情,费用从简”的原则。
(二)陪同人员坚持适度从紧原则,原则上不能超过需招待人员的1.5倍。
(三)严格执行规定限额和招待标准,分档次招待原则,坚决控制非业务性招待,严禁随意超标进行业务招待。如有超出标准的特殊招待事项,逐级报批后可进行招待,否则,财务中心门不予审核、报销。
第七条 招待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到本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及单位来人联系工作的招待。
(二)用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委托本公司承办的各种会议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三)用于业务部门外出联系工作所发生的必要招待。
(四)用于公司发生突发性事件后所发生的就餐、茶水饮料等必要性开支。
第八条 管理考核要求:
(一)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公司各部门的性质和各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确定其年度招待费计划,并对招待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计划指标实行财务监督。
(二)公司行政职能部门是招待费的管理协调部门,并根据制度和核定的计划指标严格控制使用和安排。
(三)行政职能部门和财务中心每季度对各部门、子公司招待费使用情况分项作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提交总裁办公会审议或公司领导批示。
(四)招待费控制使用纳入各部门和子公司年度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五)应当严格控制招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一经查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者,应予解除劳动关系,金额超过刑法规定的,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索回虚假报销款项。
第三章 招待管理
第九条 应当加强公务外出、招待客户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和招待客户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公务外出确需招待的,潜在客户单位或客户单位应当向公司招待单位(行政职能部门)发出公函,告知时间、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条 招待费实行事先申请,事中控制,事后报销。
严格招待审批控制,根据授权由董事长、总裁、副总裁在派出单位公函上或在《商务招待安排审批表》(附件一)上批示同意后方可招待,并作为财务审核的依据和报销凭证附件。
公务活动结束后,招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招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招待清单包括招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招待场所、费用以及招待陪同人员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 招待物品采购原则上由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常规招待需求统一采购,并由专人进行物品与台账管理,凭《招待物品购买申请表》(物资采购申请单)(附件二)与采购发票到财务报账。
已建立招待物品的领用制度的,由具体业务承办招待部门经办人根据已审批的《商务招待安排审批表》填写《招待物品领用单》(附件三),并由物品保管人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方能对领用的物品到财务办理核销手续。
各业务部门在招待工作中或外出联系工作需使用的必要招待物品按审批权限和流程审批后,可到行政职能部门签字领取。
第十二条 如到协议酒店/饭店招待时,原则上实行现款结算,也可以实行授权签字,分阶段按协议统一结算。对于授权签字,具体规定如下:
签字人必须为公司有效的授权人,非授权人必须事先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签单时须注明:招待单位、招待事由、招待人数、陪同人员、授权人及招待日期。
第十三条 招待费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招待费总额控制制度,按照年度销售总额5‰进行编制年度预算。
禁止在公务招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招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招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招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招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四章 招待标准
第十四条 商务招待用餐尽量安排在经济实惠、便捷工作的非五星级酒店、宾馆,原则上不得安排国家规定娱乐性或私人会馆进行宴请。
原则上安排自助餐,同一次招待任务至多可以安排一次宴请,用餐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餐应该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第十五条 用餐的招待标准按客人中最高级别安排,按照公司业务招待费标准执行。《年度业务招待费标准》由行政职能部门、财务中心根据董事会(股东会)提议,适时修订调整,并经总裁办公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兄弟单位来来我司考察、联系业务、洽谈工作的,原则上安排工作餐。
第十六条 如因实际需要安排来宾住宿的,可由业务承办部门事先提出申请,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开支标准参照公司《差旅费管理暂行细则》,按照来宾最高级别人员参照我司对应级别人员标准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 招待用酒水(含酒、茶叶)原则上由行政职能部门统一配置,按统一标准安排,招待用的酒水由行政职能部门做好购买及领用管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从行政职能部门领用酒水,需要临时购买的,应该按招待标准,通过信息化手段报告负有审批权限的分管领导。
招待结束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报批《招待物品购买申请表》、《招待物品领用单》(附件二、附件三)手续,方可办理报销审批业务。
招待用品超过标准的,需以请示件的形式报经有审批权限的公司领导审批,无请示件的,财务中心门应按标准严格审查核减金额,超过的部分由负责招待部门领导和承办人按照6:4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紧急发生需要业务招待时,不方便先填写《商务招待安排审批表》的,可根据招待对象的级别及人数向总经理口头请示后执行,在回公司两个工作日内补签《商务招待安排审批表》方可到财务中心报销。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审批权限规定。
公司招待计划每餐在1500元以下由主管副总审批,每餐在1500~2500元由总裁(总经理)审批,25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审批;
分支机构招待每餐在1500元以下由分支机构正职审批,超过1500元报总部审批。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程序: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轮值总裁、执行总裁)、副总裁以上人员的招待在其审批权限或审批总额内根据需要安排。
(二)钉钉申请审批流程:承办人→部门主管(经理、总监)→主管副总→财务中心(预算主管或审核)→总裁会签→出纳岗位→抄送总裁等。
(三)纸质申请审批流程:承办人→部门主管(经理、总监)→主管副总→业务报销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
第二十一条 申报程序。
条件允许时,申报时首先由申报人通过OA系统填写招待申请单。招待申请单各项目必须真实、全面、正确填写,项目不全的不予批准。招待申请单填写后,由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分管副总审批,然后由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登记安排,结账时打印出来附于账单后。用餐人员必须在账单上签名并填写金额大写。
第七章 费用报销
第二十二条 招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商务招待安排审批表或公务招待审批单、发票和招待清单。
在行政职能部门领用招待物品,凭签字手续完整的《招待物品领用单》,方可到财务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票要求:
(一)不允许用白条、假票报销;
(二)定额发票印章要清晰可识别,发票归属地与费用发生地必须一致;
(三)机打发票发生日期必须与费用发生日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报销凭证审核内容:
(一)审查《商务招待安排审批表》、《招待物品购买申请表》、《招待物品领用单》等自制原始凭证是否齐全;
(二)审查《商务招待安排审批表》、《招待物品购买申请表》、《招待物品领用单》审批手续是否合规,凡没有接待审批手续发生的招待费用一律自理;
(三)审查发票是否合规;
(四)审查招待标准有无超标凡超过标准的,其超出部分自理;
(五)招待来客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招待陪同人员坚持对口陪同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招待重要客人,各相关部门可请分管领导出席。超过陪同控制人数的,由部门领导自理。
(六)午餐招待原则上不饮用酒类,未经总裁(总经理)特批,一律核减报销;
(七)集中采购的招待用品,有无保管人员验收登记;
(八)审查招待发票是否与招待审批的内容相符,对商务招待住宿费的,严加审核。
第二十五条 报销审批流程:
1、钉钉申请审批流程:承办人→部门主管(经理、总监)→主管副总→财务中心(审核岗位)→总裁→董事长→承办人→财务办理付款→抄送总裁等。
2、纸质申请审批流程:承办人→部门主管(经理、总监)→主管副总→业务报销所在公司的主管领导→财务办理付款→抄送总裁等。
第八章 责任界定
第二十六条 报销人(经办人)责任
(一)报销人(经办人)对所报销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单据及附件应合法、完整。
(二)各项报销票证、资料必须齐全并按要求粘贴整齐(发票正面向上、平均摊薄粘贴),否则财务中心有权拒绝报销。
(三)完成财务报销凭证的初审,确保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项目中。
第二十七条 分管领导责任
(一)负责审查费用项目申请及批准手续,报销金额是否控制在申请的预算之内,超过预算或超标准的,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二)对所报销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超过招待费税务标准的,由分管审批人承担,从其绩效提成或税后利润抵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审核人员的责任
(一)负责审查发票的合法性、真实性,报销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二)负责招待标准最终审核与执行。
(三)审查报销项目审批手续的完整性。
(四)负责对各部门招待费标准、管理制度执行考核,确认相关人员KFS绩效考核工资额度和比例。
第二十九条 审批者的责任
(一)审批者对报销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费用总体的合理性负责。
(二)监督、指导财务中心门贯彻落实招待费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执行,考核财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工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企业发展战略调整扩大等工作需要,招待除本行业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综合管理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分支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